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陞企業社即湯康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