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8,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