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吳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茂男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鄭**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鄭茂男、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5年1月3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