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