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曾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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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尹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林錦雄
林錦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500元×3平方公尺=1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