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孩子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