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旻鴻
被 告 吳富成
旺立旺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至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96,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