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鄭凱文
相 對 人 名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賢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以遭相對人占用之專有部分抵扣應繳之管理費每年新臺幣(下同)8,200元,依上開規定以10年計算價額為82,000元;又請求減免占用面積13.77平方公尺之管理費,每年依公告地價7,418元之80%之年息10%,以10年期間計算,標的價額為81,717元(計算式:7,418元×80%×年息10%×13.77平方公尺×10年=81,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請求相對人給付不當得利40,860元,亦應併算價額。從而,本件標的價額為204,577元(計算式:82,000元+81,717元+40,860元=204,57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名勝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調解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