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