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惟本件被告僅有1人,請確認是否為誤繕?
二、被告豹名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呂鑫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