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國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嵩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祥吊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順祥吊車之名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公司名稱及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提出被告碧興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