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宣文之被繼承人黃勝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起訴狀附表之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黃勝榮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