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謙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永謙之被繼承人徐新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徐新渟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除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被告徐永謙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4月14日止之利息總額。
五、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