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松發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本院函調被繼承人鄧陳窓妹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鄧陳窓妹之遺產除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外,尚有7筆土地,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追加分割標的,如是,請提出該7筆房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