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弘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發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