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王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豪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
二、被告古豪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金銓億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提出該法定代理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