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吳家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但未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為何,應予補正,並將請求之事實理由均記載於事實及理由欄。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