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李石鑫
被 告 邱榮貴
邱鍾錦妹
李貞雄
李旭池
邱文發
邱茂松
邱茂宸
邱萬成
邱智雄
李貴銘
蘇美蘭
彭月梅
李碧珍
邱文寶
邱俊彰
温燕嬌
邱千祐
邱廷羽
邱文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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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文星
被 告 邱文衡
李貴源
李貴熀
李碧鳳
李碧玉
李貴景
李貴富
邱子倫
邱子軒
邱文芳
邱玟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