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宇軒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振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