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賢德
泰洲木業製材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德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