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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疑似受虐性腦傷,於大千醫院急診治療,同日透過救護車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後續經診斷有「右側額頂葉少量偏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中線大腦簾蜘蛛膜下腔出血、雙側眼底多層次視網膜出血、左鎖骨陳舊性骨折」,114年12月3日辦理出院,因無法排除相對人父母施虐可能,聲請人於同日依同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聲明安置規定:本件相對人手足透過親屬安置方式進行,近期相對人父母皆有透過教會活動接觸相對人手足,與相對人手足頻繁肢體互動,使親屬照顧者感到困擾,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26日於團體決策會議,向相對人父母重申保護安置規定。(二)相對人父母現況:相對父目前於竹南啤酒廠擔任臨時工;相對人母因服社會勞動役,偶爾會從事臨時工,5月17日因情緒不穩服用安眠藥自殺,送醫後無大礙。(三)親子會面:4月23日早上9時安排親子會面,會面過程相對人父母輪流與相對人手足互動,亦會有肢體的擁抱與親吻,如相對人CA00000000-0哭泣時,相對人父母皆會試圖轉移相對人CA00000000-0注意力,以讓相對人CA00000000-0情緒穩定;5月26日安排親子會面,相對人父情緒平穩與相對人互動,相對人母則經歷服藥自殺事件後,心態調整,與相對人CA00000000-0互動展現耐心,教導相對人CA00000000-0不可丟擲玩具。(四)圈體決策會議:5月26日邀請相對人父母、親屬安置照顧者、家庭處過社工、親屬安置社工,就處遇計畫及安置規範進行討論並達共識。(五)相對人手足現況:最近一次訪視日期為5月26日,觀察相對人手足受照顧狀況佳,與照顧者有良好依附關係;另相對人CA00000000-0預定8月就讀幼兒園,相對人CA00000000-0於5月6日突有發燒症狀、服藥後症狀減緩,5月7日回診追蹤腦部放電情形,整體狀況穩定,定期回診評估減藥或停藥。綜上所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兒少保護個案之團隊決策-家庭研商會議記錄。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7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雖已就業,惟就業期間尚短,尚難認已具備穩定的照顧能力;相對人母近期曾有服用安眠藥自殺紀錄,顯示其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力尚未穩定。綜觀本件現階段之家庭功能及照顧條件,相對人父母均仍有持續接受社工處遇、提升親職知能及強化照顧能力之必要。衡酌兩名相對人年齡尚幼,仍高度仰賴照顧者提供安全穩定的照顧環境,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之考量,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社政單位協助進行風險控管及照顧安排,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二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