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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CA00000000F、CA00000000M會掌摑或持物品責打相對人,因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親屬資源薄弱,經訪視知悉相對人父母疑似有施用毒品情形,相對人父脾氣暴躁曾對相對人母及相對人不當施暴情形,故開案提供服務;105年12月12日再度接獲通報,相對人弟嗆奶窒息入院治療,經醫院診察發現其腦部有液體,經引流手術有積水及些許積血情形,但其術後未有改善導致器官衰竭於105年12月22日逝世,評估相對人受虐風險高,故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略以:1、115年4月20日、115年5月18日及115年6月15日安排相對人父母與相對人親子會面,會面期間觀察,相對人父母與相對人互動狀況尚可,相對人母會主動關懷相對人;相對人父則較少主動與相對人互動,但仍會口頭勉勵相對人。2、115年5月18日與相對人父母會談,相對人父母表示希望在相對人國中時將相對人接返,也表達願意配合社工訪視及處遇,後續擬安排TDM(團體決策)會議邀請相對人父母參與,共同擬定處遇目標及相對人返家計畫。綜上所述,考量相對人領有身障證明(第1類智能輕度)、相對人親友資源薄弱,相對人為特殊生,需更多照顧技巧及陪伴及教導,相對人父母對於特殊兒少認知不足,雖親子會面互動情況尚可,惟相對人父母實際生活狀況有待確認。評估相對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暫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權益,提供穩定安全成長環境,依同法第57條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10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有意願於相對人國中時接返照顧,亦表達願意配合社工處遇,後續將安排TDM(團體決策)會議邀請父母參與,並共同擬定處遇目標及相對人返家計畫。現階段考量相對人屬多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需更多照顧技巧,雖父母於會面互動情況尚可,然實際生活狀況尚待確認,對於特殊兒少照顧知能不足,且親屬資源薄弱。相對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為確保相對人身心發展及穩定生活品質,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