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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8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手足因不明原因死亡、頭部多處瘀傷及身形明顯瘦小,相對人母及相對人繼父無法對傷勢提出合理解釋,相對人親屬資源薄弱、手足遭不當虐待,故由桃園市政府緊急安置相對人,相對人父CT00000000F於108年5月7日認領並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嗣相對人父於111年間攜相對人手足搬至本縣居住,聲請人於112年11月9日開案處遇。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失聯;聲請人於115年5月26日、6月3日、7月1日、7月3日及7月21日多次聯繫相對人父詢問親子會面及照顧安排,相對人父多未接聽或未具體回應,並曾以較激烈言詞回應社工;聲請人於115年4月得知相對人父搬遷至新北市,本府函轉新北市政府行政協訪,該府社工回函115年5月初及5月20日多次聯繫相對人父均未獲回應,5月21日投遞訪視未遇信亦未獲回覆;115年7月27日相對人父及相對人姊至苗栗縣政府與相對人進行親子會面,相對人父表示願意照顧相對人;惟案家目前居住空間有限,相對人姑姑雖有遷出意願,實際時間尚未確定,且相對人與相對人父當日互動較少,親子關係及實際照顧安排仍有待持續觀察及評估。綜上所述,為避免案主於返家條件尚未成熟前即返家,致生活照顧及安全穩定性受到影響,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過往疏忽照顧,經濟狀況不佳,配合處遇態度消極,親職能力低弱;案家居住空間、實際照顧安排及家庭支持系統尚未具體完備,相對人父實際照顧能力尚待觀察,且親屬資源尚未明確,相對人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已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