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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並於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相對人父CPW0000000F於113年7月25日出獄,相對人自114年4月起假日返家,相對人父多次無故未到或遲到,近期表示工作繁忙無法親子會面,惟未提出就業資料,嗣114年11月14日相對人父因吸毒遭逮捕,後續恐遭勒戒,相對人父復於115年1月6日向聲請人之社工表示其短期內無法戒毒,生活、工作難以穩定,無接回相對人之計畫;相對人母CPW0000000M仍在監服刑,期待出監後照顧相對人,其他親屬無照顧意願。綜上所述,相對人父原生活及工作不穩定,現因吸毒恐遭勒戒,相對人母在監服刑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現處學齡階段,需穩定安全之照護環境,故有延長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仍在監服刑,相對人父施用毒品情形未改善,出獄迄今無業,且即將勒戒,無接返相對人意願、積極計畫,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目前在監執行,無法履行照顧責任,相對人父於113年7月25日出獄,因施用毒品再次遭逮捕,後續恐需強制勒戒或入監服刑,目前生活、經濟狀況未穩定,欠缺明確照顧計畫及接返相對人意願,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亦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