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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呂浩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7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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