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胡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5年3月9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4289-0
1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