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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5年2月28日
4,000元
SD3751609

002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5,000元
SD37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