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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無效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另案業已終結,有該案事件判決書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