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狀所主張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萬2,7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