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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應漢傑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主 文
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裁判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顯然錯誤,雖係基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致有表示不正確而發生,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應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