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劉育辰
被 告 臺灣自由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