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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杜清波 
            隆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合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