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245號
原 告 敦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仁
訴訟代理人 李彥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園錄社區管委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公園錄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