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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尚欠金額查詢表(尚欠金額總計1,432萬元)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