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王偉
代 理 人 林延慶律師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8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2,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0 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