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71號
原 告 玉成街錄音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吟
原 告 林秀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筱臻
吳沂錚律師
被 告 葉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呂函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