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原 告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被 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塗俊綸
謝昆庭
被 告 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訴訟代理人 林盟淳
蔡淑馨
郭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謝昆庭 住同上」,關於被告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補充「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住同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訴訟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