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菱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一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77,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