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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白紹楷 
被      告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公司法人,其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