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力銘
被 告 毅欣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朗
被 告 楊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9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 1年7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88元,及其中被告毅欣達工
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1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楊坤
成自民國111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 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