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堯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香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1萬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