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