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妍如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庭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2,1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