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李聰誠
被 告 兆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8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2 項規定判決,事
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
,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