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0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周秀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