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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原      告  建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被      告  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的法院管轄;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可以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訴訟的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私法人,其公司主事務所地點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所以本件訴訟的管轄法院應該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我院並沒有管轄權。因此,本件應依前述法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