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692號
原 告 蕭碧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