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聯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53萬7,5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