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邁先生物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75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