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保險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亭毓
訴訟代理人 蕭如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1,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